【伪基站】常见刑事法律控辩焦点问题

来源:律检小北(ID:lvjianxiaobei)

原创:律检小北


什么是伪基站

这个问题难死很多文科生出身的法检同行,百度词条的解释是,“伪基站”即假基站,设备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或手机组成,通过短信群发器、短信发信机等相关设备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利用2G移动通信的缺陷,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伪基站的工作原理

这个问题就比较专业了,小北计算机老师死得早,文科生可以百度找虐,理科生可以一边偷笑。我根据办理伪基站案件的经验,对伪基站的工作模式做个文科生的业余描述。

正常情况下移动网络运营商会在一个地方运用当地的合法基站发送信号,对该地覆盖网络。伪基站首先也是一个型号发射源,但是该发射源是不合法的,没有经过电信备案。伪基站运作时会将该区域的合法信号屏蔽,也就是挤出该区域,然后覆盖上伪基站的网络信号,然后发送广告等信息(发送广告之前必须获取手机的IMSI码),这一过程很短,一般十秒之内。

IMSI码的重要性

基站在向手机终端发送信息时一定要先获得手机的IMSI码,此码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非常重要。IMSI码像人的身份证一样吗,一个移动终端有且只有一个。伪基站向覆盖范围内的移动终端发送信息后,伪基站设备(电脑)中会留下截获的IMSI码数据(如果在电子检验前该数据被删除,那案件很大可能已经GAME OVER),办理该类案件需要查明的是IMSI码的数量(有多少数量就可以跟进运行原理反推覆盖了多少手机,造成多少手机与正常网络中断)。

主观明知证明较难

伪基站案件常见模式是嫌疑人A(通常A躲在暗处很难抓到)将伪基站设备放在背包内或者电动车后备箱内,然后交给嫌疑人B,让B带着设备在人群密集区活动。此类案件嫌疑人B经常称对包内物品并不知情,只是根据A的要求活动然后获取报酬。

作为控方一般会根据B行为的复杂程度、报酬与社会正常劳动收益之间的差距证明B的违法性认知(与明知是伪基站不同)。作为辩方的理由也很充分,仅通过劳动收益差来证明证据不充分,即使存在违法性认真也与本罪要件不符。

嫌疑人B所涉IMSI码数量存在控辩空间

仍以上述案例,辩护人可以从以下角度思考辩护策略,嫌疑人A把设备交给嫌疑人B时系统内IMSI码是否为零、嫌疑人B在犯罪过程中有无其他人参与(是否存在有人中途接手的情况)。

证明材料

无线电监测站监测报告(负责证明案件所涉设备能够正常发送信号)、通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负责证明案件设备没有进网许可),上述两个证据缺一不可。

通信公司的认定报告性质认定

通信公司不是鉴定机构,其出具的证明不能认定为鉴定意见,同时通信公司作为信息网路的提供方,信号的中断同样损害其利益,因此可以认定为被害人出具的材料,也以此可以说明仅有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罪名的选择与认定

使用伪基站可能触及多项罪名,常见的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构成该罪(该条最为常用,也说明IMSI码的重要性,有多少IMSI码就能反证多少中断)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删除“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表述,致使使用伪基站的行为同样构成该罪。2016年12月19日《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此规定。

两罪名实际并不冲突,刑九后原司法解释并未废止,两者是层级不同的罪名,造成中断1万以上用户通信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只有不构成破坏电信设施罪时才应考虑从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定罪),反之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认定。

其他罪名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已发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意见》,制造使用伪基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诈骗、虚假广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罪名。需依据择一重罪处理,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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