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化旅游古镇名单
省级文化旅游古镇名单
2011年12月24日
附件2:
省级文化旅游古镇名单 [/b]
[b]
西安市( 3 个) [/b]
周至县厚畛子镇、户县祖庵镇、蓝田县葛牌镇
[b]宝鸡市( 4 个) [/b]
麟游县九城宫镇、凤翔县城关镇、凤县双石铺镇、岐山县凤鸣镇
[b]咸阳市( 2 个) [/b]
武功县武功镇、永寿县永坪镇
[b]铜川市( 2 个) [/b]
印台区陈炉镇、耀州区照金镇
[b]渭南市( 2 个) [/b]
白水县林皋镇、大荔县朝邑镇
[b]延安市( 2 个) [/b]
吴起县铁边城镇、子长县安定镇
[b]榆林市( 3 个) [/b]
神木县高家堡镇、横山县波罗古镇、绥德县名州镇
[b]汉中市( 5 个) [/b]
宁强县青木川镇、洋县华阳镇、南郑县青树镇、留坝县留候镇、勉县武侯镇
[b]安康市( 4 个) [/b]
石泉县城关镇、旬阳县蜀河镇、汉阴县双河口镇、白河县城关镇
[b]商洛市( 3 个) [/b]
柞水县凤凰镇、山阳县漫川关镇、镇安县云盖寺镇
附件1:
[b]陕西省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1 总 则
1.1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全省文化旅游古镇建设和保护的要求,促进文化旅游古镇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指导文化旅游古镇发展的作用,加强文化旅游古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全省30个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1.3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应以古镇核心景区为重要研究对象,以发展文化旅游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为目标,结合古镇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自然景观等资源分布情况,提出古镇文化旅游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1.4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应依据镇域文化旅游资源的分布状况、开发条件、保护要求、市场分析、设施分布等,以镇区与核心景区为重点,合理确定规划区范围和规划用地范围。
1.5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应结合本次我省文化旅游古镇建设的发展机遇,以建设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文化旅游名镇为目标,分析研究古镇发展的背景。
1.6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应结合古镇发展实际,确定古镇开发和保护的指导思想。
1.7 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其中,基期为2011年,近期2012―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1.8 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9 编制文化旅游古镇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1.10规划应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执行。
1.11规划用地分类及各项基础设施规划、专项规划的内容深度参照《镇规划标准》、《旅游规划通则》执行;模块设计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2 文化旅游古镇开发利用规划
2.1 发展条件分析
2.1.1 现状概况
说明文化旅游古镇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交通条件以及资源条件等。
2.1.2 文化旅游资源评价
依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充分发掘古镇历史传说、历史遗迹、特色民俗、乡土风情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古镇发展文化旅游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特色价值、市场吸引力、发展情况等。
2.1.3 文化旅游发展SWOT分析
根据古镇资源禀赋、现状发展情况、区位条件以及背景条件,分析古镇文化旅游发展的有利条件、不利条件、面临的机遇及挑战。
2.2 发展战略
在古镇文化旅游资源评价与市场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古镇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总体思路,提出旅游开发利用保护区划及开发利用策略。
2.3 文化旅游发展规划
2.3.1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结合县域旅游发展规划,在与古镇周边旅游资源及景区、景点设施协调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古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2.3.2 文化旅游产品开发
依据古镇旅游资源和古镇特色,研发具有自身特色的旅游产品;研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旅游产品。
2.3.3 旅游线路组织
依据古镇的旅游产品类型、规模和旅游设施标准,结合县域旅游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古镇的旅游线路。 [/b]
[b]2.3.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充分挖掘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和传承古镇的历史文脉为基础,提出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策略。
3 城镇建设规划
3.1 发展目标及定位
在全面分析文化旅游发展的市场需求和科学预测市场规模的基础上,确定文化旅游古镇的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
3.2 规模预测
充分考虑文化旅游古镇特点,在合理分析区域环境容量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定位科学预测人口规模和人口构成。合理确定城镇、景区建设用地面积。
3.3 城镇总体空间布局规划
本着修旧如旧、不大拆大建原则,提出城镇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划定旅游服务基地和生活居住基地的用地范围,提出建设标准。
3.4 古镇景观特色塑造
坚持古镇传统风貌与特色塑造相统一,融城镇空间布局、现代服务、地域文化特色风貌于一体,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古镇;提出核心景区建设风貌导引。
3.5 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的保护
确定古镇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思路,提出镇域核心景区保护区划及策略。
依据古镇的历史沿革、传统风貌以及古镇历史街区、古巷等分布情况及保护等级,合理划分核心景区的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原则及保护内容,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3.6 绿化系统规划
参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对文化旅游古镇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绿化广场用地进行具体安排。 [/b]
[b]3.7 道路交通规划
依据镇域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设施分布及景区景点分布,合理确定镇域旅游线路、镇与公路主干线的连接、镇区或景区的道路等级,旅游区和服务区的停车设施标准及规模,旅游标识系统规划。
3.8 市政设施规划
对镇区或景区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环境卫生及综合防灾等基础设施进行统一安排。文化旅游古镇基础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1。
3.9 环境保护规划
确定镇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古镇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的相关措施。
3.10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参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通则中的公共设施配置标准,对文化旅游古镇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具体安排。文化旅游古镇公共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2。
4 近期设施安排
4.1 编制内容
按照文化旅游发展和城镇建设要求,安排年度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2 总体要求
近期设施应优先安排核心景区、旅游服务基地和生活居住基地等的建设内容,并尽可能安排在2012年―2015年完成。
4.3 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
合理安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具体要求详见附表3。
4.4 重点地段(区域)模块设计
4.4.1 总体要求
根据城镇建设规划,确定核心景区、旅游服务基地和生活居住基地的范围,完成模块规划设计。
4.4.2 核心景区
核心景区主要包括特色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地段、入口标识区、文化旅游特色展示区等。成果包括文字与图纸两部分内容。
文字内容:规划简介、保护要求、风貌控制、保护与开发措施、投资估算等。
图纸要求:位置图、总平面图、效果图。
4.4.3 旅游服务基地
在古镇文化旅游开发利用总体布局的基础上,确定旅游服务基地的范围、规模及建设标准。成果包括文字与图纸两部分内容。
文字内容:规划简介、游客容量、风貌控制、重点项目布局、技术经济指标、投资估算等。
图纸要求:位置图、功能结构图、总平面图及效果图。
4.4.4 生活居住基地
在古镇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吸引外来服务人口的生活居住基地的范围、规模及建设标准。成果包括文字与图纸两部分内容。
文字内容:规划简介、居住人口规模及构成、建设风貌控制、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技术经济指标、投资估算等。
图纸要求:位置图、功能结构图、总平面图及效果图。
5 成果要求
5.1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三部分。
5.2规划图纸除区位图外,图纸比例一般要求为1:5000,根据行政面积及规划范围可以在1:3000――1:25000之间选择;重点地段模块设计比例一般要求为1:1000,根据规划范围可在1:500――1:2000之间选择。 [/b]
[b]5.3规划成果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6 附表
6.1 附表1:文化旅游古镇基础设施配置标准[b][/b]
日最大游客数
类别
<500人次
500―1000人次
1000―3000人次
3000―5000人次
>5000人次
交通运输设施
对外交通运输设施
汽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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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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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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