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日历优化

一、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更好地满足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权益资产配置的需求,2022年8月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发布联合公告,启动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工作,组织两地所司有序做好各项准备。2023年1月,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发布相关配套规则和通知。近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于2023年4月24日正式实施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开放因不满足结算安排而关闭的沪深港通交易日。实施后,港股通首次新增交易日为4月27日、4月28日,沪深股通首次新增交易日为5月25日。

        本次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也是继2022年底货银对付(DVP)改革落地后的完善资本市场基础结算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优化后,有利于持续提升两地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跃度,有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利于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据测算,交易日历优化后,预计可将目前无法交易的天数减少约一半。

二、业务介绍

1.新增港股通交易日

原先港股通交易日制定原则:“最小交集”,仅在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 境内放假、香港放假的均不作为交易日和交收日。

  • 香港的半日市(半天交易,非交收日),港股通市场比照处理,即交易半天,但为非交收日日。

  • 若境内放假香港不放假,为避免境内放假期间造成资金交收违约,境内放假前两天不为港股通交易日,但为交收日。

新增交易日:放开目前非对称假期前(内地节假日但香港非节假日)受结算安排影响而无法交易的两地市场共同交易日的港股通交易。

以2021年国庆假期为例,交易日历优化后,两地市场的全部共同交易日都可开放沪港通交易,9月29日和30日成为新增港股通交易日。

星期日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9/25

周末

9/26

9/27

9/28

9/29

优化前:仅交收

优化后:可买可卖

9/30

优化前:仅交收

优化后:可买可卖

10/01

周末

2.新增交易日的清算交收安排

图1:交易日历优化前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2021 年)

图2:交易日历优化后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

3.交易资金清算交收

(一) 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的清算交收

        对于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进行的交易,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间结算规则不变,仍于港股 T+2 交收日交收,即中国结算于内地节假日期间完成与香港结算之间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二) 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一级结算)

        对于境内结算参与人,维持目前的港股通T+2证券、资金交收规则不变,中国结算长假后完成与内地港股通结算参与人交收,9月29日交易的交收日为10月8日。

        但为满足中国结算及时完成与香港结算的资金交收要求,结算参与人应按时履行资金提前到账义务,根据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净买入金额及资金提前到账调整系数计算应付资金, 交易当日日终将应付资金划转至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参与新增交易日资金结算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 以备付金账户为单位, 准备提前到账资金金额,具体要求如下:

(三) 结算参与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协调其托管业务客户根据其当日交易情况自行计算并准备其应提前到账资金,将相关信息通知结算参与人。
a.托管行结算

        托管行要求管理人对于港股净应付的产品,需全额准备提前到账资金。注:部分托管行希望管理人出划款指令。

b.券商结算

        经初步了解,在经纪业务全额备付金的背景下,券商整体垫资风险可控,存在如下三个应对层级:

  • 基础:交易系统不做调整沿用原来港股通资金可用逻辑;
  • 部分严控:对于部分投资者,在新增的港股交易日使用特殊港股可用控制;
  • 全部严控:对于所有投资者,在新增的港股交易日使用特殊港股可用控制。

        特殊港股可用控制:新增交易日港股通可用资金需剔除 T+1 日交收的 A 股卖出资金以及 T-1 日港股卖出资金。

4.风控资金清算交收

        风控资金方面,中国结算按照正常清算交收时点,产生的风控资金于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交收。

5.资金使用顺序及风险管理措施

        新增交易日的资金使用顺序为:优先完成新增交易日 T 日当天的资金交收(即 T-2 日交易对应的交收义务),其后冻结新增交易日的应提前到账资金金额。即 T-2 日净应收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新增交易日 T 日的应提前到账资金。

        注:托管行收取的应提前到账资金,部分托管行要求剔除 T-2 日交易的净应收资金。

        如结算参与人完成当日资金交收后余额为正,但余额低于应提前到账资金金额,则结算参与人未完成资金提前到账要求;如结算参与人完成当日资金交收后余额为负,则结算参与人同时发生港股通资金交收违约及未完成资金提前到账要求。

        若结算参与人在新增的交易日未完成资金提前到账要求,中国结算将从T日起按自然日向未完成资金提前到账要求的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并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直至结算参与人将资金交付给中国结算,或与中国结算完成该日交易的交收;如果资金缺口较大,中国结算动用银行授信的情况下,还将向未完成资金提前到账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分摊银行授信的利息成本。

        另外,中国结算可能提前将交收资金划至香港的银行,或在假期收到香港结算的交收资金,在香港的银行产生的利息将分摊给结算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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