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七)社会保险法核心解析

目录

参考

概览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基本养老金的分段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

补缴视同连续缴费至规定期限吗

职工可以要求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三、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任意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职工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四、工伤保险

【工作原因】

【事故伤害】

【“过劳死”与工伤认定】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五、生育保险

 “全职太太”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企业拒不支付生育津贴,职工应当如何维权?

【生育医疗费包括的项目】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_中国人大网icon-default.png?t=MBR7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4a6c13e9f73541ffb2c1b5ee615174f5.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立案·管辖·证据·裁判》

概览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金的分段计算】

        2009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并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具体转移办法作了规定: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

补缴视同连续缴费至规定期限吗

YES.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职工连续参保时间

职工可以要求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任意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不可以

职工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与x公司的劳动合同;

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与x公司的劳动合同;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工伤保险

【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

判定是否因工作原因,应当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等方面考虑。

【事故伤害】

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等事故。

【“过劳死”与工伤认定】

如果“过劳死”是由于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第一,认定工伤最核心要素就是必须与工作有关,劳动者为了创造出更好的工作业绩,努力工作,身心都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很有可能突发一些疾病导致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因工作过度劳累是引发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我们国家虽然没有规定过劳死属于工伤,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有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果说职业病是基于职业特点所导致的身体慢性疾病的话,那么“过劳死”就是由于过度投入工作所导致的急性身体损害。他们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结果,所以都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予以工伤认定。但是由于过劳死的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运用这一规定认定工伤也会出现法律上的困境。比如说由于连续加班工作导致体力不支,在家休养时突发疾病死亡,此种情形下就给“过劳死”的工伤认定带来了难度。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由于过度劳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没有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也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非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已被认定为工伤,被评定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9级伤残。所以,除有权依法获得侵权赔偿之外,还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金而无法获得赔偿的,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补差额,可以从工伤保险待遇中获得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的差额赔偿

五、生育保险

 “全职太太”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可以使用配偶的生育保险报销医疗费用

企业拒不支付生育津贴,职工应当如何维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生育保险费;

ps:生育医疗保险是企业职工应当享有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

【生育医疗费包括的项目】

(1)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生育期间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这是一条兜底条款。目前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生育人口的数量,规定了不同医疗费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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