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数据大循环 应从流通、技术和法治保障等多维度入手

作者 :法治日报-法治网-哈建伟

随着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技术的研发迭代,我国数字经济赢得了长足发展。而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据,市场规模更是蔚为壮观。但与此同时,当前海量数据转化仍存在诸多难点。对此,相关专家建议,应从打通市场流通环节、确保数据安全合规、技术赋能治理,以及完善数据法治制度基础等多维度入手,实现数据资源大循环,推动数据高质量发展。

数据市场迎来快速发展

数据已经成为继土地、人力等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基础。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据产量达8.1ZB, 同比增长 22.7%,全球占比达10.5%,位居世界第二。数据存储量达724.5EB,同比增长21.1%,全球占比达14.4%。2022 年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达1.57 万亿元,同比增长18%。我国数据资源规模实现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据市场建设,并已在顶层制度设计、统筹协调推动、要素市场构建等多个层次持续发力。年初,《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发布,其中明确数字中国的两大基础分别是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在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方面,《规划》具体指出,要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此外,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也下发相关政策,进一步发力构建大数据流通市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更快发展。

加强企业内部数据流通

相关政策的陆续发布,彰显了推动数据市场发展对于经济增长和战略规划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与此同时,当前数据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数字经济专委会主任黄蓉认为,目前数据市场还远未成熟。近年来,数字政府和政务数据一体化建设得到大力发展,企业数据领域却比较“慢热”。不少企业目前在数据管理和利用上仍存在碎片化和封闭状态等问题。各行业、各领域间难以实现数据的有效流通与共享,严重制约了数据资源发挥作用的空间。构建统一开放的数据市场,实现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大循环,刻不容缓。

黄蓉表示,当前数据流通环节是下游产业发展的一个卡点。攻克确权等问题,才能为下游打开更大的市场。她建议,应尽快形成一个统一高效的流动市场体系,通过各自领域相应标准的建立,引入价格定价监管机制,让数据在高效安全的环境中实现自由流动。

此外,构建大数据市场,不应仅仅着眼于流动,而应将真正的目标定在数据产生价值上。“数据流动只是一个手段,最终的目的是把数据用起来,产生价值。”黄蓉谈到。

保障数据流通安全合规

“打通数据流通环节,加快数据确权,同时也要确保数据安全、合规,保障流通数据干净合法。”

深圳数据交易所合规负责人王青兰表示,我国数据交易市场面临场内交易合规成本高、场外存在黑灰产以及国际数据合规话语权不足等痛点。数据治理必须将合规、安全和质量等多维度因子结合。“数据交易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在初期通过场内合规倒逼场外合规,并通过安全可信的流通环境建设,吸引更多高质量的数据进行交易,从而赋能企业的内部数据治理,最终促进整个数据要素市场的多层次治理。”王青兰说道。

杭州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EO柳遵梁则认为,数据在内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流动共享,以及内部与外部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共享时,很可能面临失控的风险。而守住数据安全,是守住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红线和底线。

他认为,解决数据流动、数据交易的安全风险,需要结合“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根据数据重要性和敏感度,结合数据交易/流动场景可能面对的风险类别,采用分类分级、加密、脱敏、权限管理、访问控制、操作审计、水印溯源等技术,进行一体化、智能化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技术体系建设,形成数据流动安全的体系化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跨主体流动、出境等特殊场景。

技术创新赋能数据治理

推动数据大循环,对数据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数字技术创新进行赋能。北京国际数据实验室主任刘东表示,当今,数据产业发展对各类主体的数据管理能力、更高性能的计算能力、更大的存储容量、更高的数据流动管理效率等提出了挑战,数据产业的发展必须同时平衡数据安全风险,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侵犯。

刘东认为,全球数据正在爆炸式增长和海量聚集,亟需通过技术创新应用全面提升数据治理能力,以充分激活这些海量、多源、异构数据资源的价值,助力数据产业可持续发展。

他建议,应加强IPv6技术在数据产业发展中的综合技术实践。扩展数据空间技术架构在数据共享流通中的应用场景。“北京市发布的《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北京数据二十条”)提出建设基于IPv6、数据空间等技术面向全球、平等开放的数据基础设施,通过技术创新应用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应对数据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刘东说道。

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打通数据流通环节,提升数据治理能力,保障数据安全合规流动,离不开法治基础的引领和保障。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爱君看来,数据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她表示,由于数据基础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使数据交易市场没有真正形成,尤其场内交易没有发挥自身的价值。同时形成了数据孤岛和数据集中,没有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

她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建立以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为目标的生态体系:一是数据基础制度的供给,应以数据要素市场结构要素为核心进行法律制度的构建。二是通过数据源产业的发展,解决数据处理主体获取数据的成本和提高数据供给主体权益的保护。三是构建公共数据为供给侧的数据市场客体结构法律,尤其建立公共机构数据开放的公平制度。

“数据安全是数据价值挖掘的前提,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平衡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保证。因此要实现数据安全和发展的平衡,应建立外在数据监管、机构内部进行数据治理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外在监管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数据价值挖掘的安全,机构内部数据治理则以数据资产化为目标,进而实现数据的价值。”李爱君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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