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审查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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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技术与信息化(ID:jcjsyxxh2013)


作者简介:邢庭,中共党员。皖南医学院法医学本科、安徽大学法律本科、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主任科员、助理检察员,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专门人才”,南京法医学会副理事长,发表论文17篇,参编著作1本。


引言

诉讼司法证明已进入了“科学证据时代”,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价值愈显突出。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是科学证据的一种,由于科学证据的特殊属性,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比较特殊。

鉴定意见本身并没有预设的证明力,鉴定意见的审查是科学证据证明案件的重要基石。近年来,从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呼格吉勒图案等冤错案件的发生可以看出,个案中或多或少暴露出鉴定意见运用出现的失真和错位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这也暴露出鉴定意见审查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

严格审查鉴定意见来证明案件事实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文旨在从价值依归、文本分析、法律属性三个层面对鉴定意见审查的法理基础进行阐述、分析。

一、鉴定意见审查的价值依归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就实体公正而言,鉴定意见在查明事实、揭示案件真相方面具有其他证据无可比拟的优势。证据的审查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的审查都是为了保证据以认定事实、定罪量刑的依据均被查证属实。鉴定意见审查亦是如此,其核心要务就是确保更加贴近事实,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就程序公正而言,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对于促进诉讼公正具有重要作用。鉴定意见审查作为证据的运用与鉴定意见规则的构建,也有利于促进诉讼程序公正的实现。譬如,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对鉴定意见证据规则如鉴定人出庭制度、鉴定意见审查规则、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也是对诉讼当事人权利在程序上的保障。[1]

诉讼效率主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与其产出之间的比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介入无疑对提高诉讼效率有很大的帮助,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和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运用,在案件侦破、审查、裁判等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克服了传统的侦查及证明方法的局限性,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譬如,DNA数据库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对于案件的侦破及公正裁判产生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

鉴定意见审查有助于促进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庭审实质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鉴定意见审查是其中重要环节。无论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公诉、审判环节,还是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举证证明、裁判等环节,通过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为没有或欠缺专门知识的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理解、判断和使用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实现鉴定意见审查的解读、补强、纠错和认证的四大功能,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进一步明确了案件中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二、鉴定意见审查的文本分析

虽然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文本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都有所规制,司法实践中,存在鉴定意见审查主体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地位不明显、效力不确定等情形。到目前为止,鉴定意见在具体的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时机、审查时限、审查意见使用以及审查意见的证据地位等方面尚存法律空白,审查的制度尚不成熟,分散性、缺乏系统性等问题亟待解决。

1.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将 “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的法律文件,对司法鉴定法定的业务范围,并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规定了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但该部法律仅仅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相关问题的决定,并未实质上涉及鉴定意见的证据审查相关问题。

2.2010年“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作了分类审查与认定,其中规定了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的9个方面内容,并就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9个方面情形作了详细规定,通过鉴定人出庭或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方式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补救情形作了规定,作为首部针对鉴定意见确立排除规则的法律文件,这部司法解释开创了中国证据立法的先例。虽然对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审查具有指引作用,但这部解释并不是一部专门的证据审查立法,鉴定意见审查的其他相关规则在本规定中未作规制。

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均重申了鉴定意见的法定证据地位,并强调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依据。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鉴定人及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情形,以及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但是此三部法律均未对鉴定意见的口头、书面审查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出明确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详细规定了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的10项内容以及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9种情形,并规定了鉴定人、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后果,同时该解并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规定了应参照适用相关规定。但该解释规定更多的是程序性审查,对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规定基本缺如。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虽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作出强制性规定,同时还规定鉴定意见审查可以通过询问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方式,但同样,该规则也未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的证据效力作出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提出技术审查或技术审核、技术咨询。但在效力层级上,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规则尚不及法律规定,其适用上存在障碍。

三、鉴定意见审查的法律属性

人类社会的证明活动经历了从神证、人证到物证的演变过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打鉴定”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的认识越来越普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鉴定意见审查的法律属性就是鉴定意见必须通过严格审查使其具有证明能力及证明力,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必然要求。

第一,严格诉讼中鉴定意见的审查,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要求。鉴定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得出具有主观判断性意见。鉴定意见在案件中常常是定罪量刑、定纷止争的关键证据,其作用不容忽视。鉴定意见使用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办案质量,错误使用鉴定意见这一言词证据,会引起诉讼不公,严重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第二,鉴定意见审查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重大事实或情节的认定。鉴定意见一旦发生错误,对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将产生重大影响。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鉴定意见直接决定着诉讼当事人的诉讼结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和认可度。

第三,鉴定意见审查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行政执法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的重要体现。

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为了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而鉴定意见的审查,是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各环节的重要基础,是防止错拘错捕等刑事冤错案件发生、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证据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一项重要的职权活动,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具有单向性和外部监督的特点,这一审查工作特点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3]

人民法院承担审判职能,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是法官认证的过程,是诉讼证明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活动。

第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是保障行使知情权、裁判请求权,确保公正审判的重要内容。以民事诉讼为例,原告方通常将鉴定意见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如因果关系鉴定将决定当事人能否就一侵权行为主张赔偿,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将成为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对于被告方而言,因其同样不具备专业知识,如若想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鉴定意见进行有力反驳,也必将自己或委托专业人员、律师介入进行实质的审查。对于法官而言,由于鉴定意见多涉及普通法官通常不具备的各种专门性问题和专业知识以及相对应的评判标准,因此其必然要委托专门知识的人或通过法律预先设置的专门程序进行协助调查、审查,以实现公正审判。

四、结语

鉴定意见审查的制度功能不言而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关于鉴定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应落在证据属性之上,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应着重关注鉴定意见科学性的特点,鉴定意见审查的研究重点应回归到言词证据的主观性特点之上。鉴定意见审查制度和其他制度改革一样,要经历不断探索、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参见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37页。

[2]参见苏青:《鉴定意见证据规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7-48页。

[3]参见文宁、周万红、王娟:“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法律问题探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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