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来源: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
作者:玲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互联网网页、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为自己做广告宣传,在此过程中通常会使用到图片、文字(字体)、视频等,然而前述的图片、文字(字体)、视频都可以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品。需要强调的是,前述的“图片”除照片等摄影作品外,一些动漫人物形象、动画场景等也可以通过版权进行保护。企业在相关的广告中使用到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图片、文字(字体)、视频等都将可能导致侵权风险。
一旦发生著作权侵权的事件,侵权企业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外,往往权利人还会要求侵权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等,这种情况将会对侵权企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形象影响尤甚。此类侵权行为所对应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被追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包含哪些范围
著作权以前称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范围为: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为避免企业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控防范:
1、企业网站编辑、文案人员、美工应当提高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意识;
2、企业网站需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如不能确定著作权人的,尽量不使用;如必须使用的,应注明出处,并注明“该作者名址帐号不详,请速联系本编辑部,以便补发稿酬”等字样;
3、在投稿须知中,要求投稿人发表对作品著作权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4、对所收到的稿件审查其独创性。例如可以通过网络查找相关参考文献进行比对,防范剽窃行为的发生;
5、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指更改名称,对内容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前后辅文等),要与作者协商一致,最好有作者的书面授权;
6、网站或自媒体上所用的作品,收到来自权利人要求撤稿的声明时,务必慎重对待,及时与投稿人联系以确定权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下面几种情况下可以有条件的使用相关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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