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北京:北大医院因医疗事故赔偿76万”

先来看京华时报的2015年6月13日的新闻:
  
张女士因患胆囊结石等症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做手术,结果胆道损伤反复感染,又多次手术。经鉴定,医院不适当扩大了手术范围,且手术记录主要内容不真实,构成医疗事故。记者12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北大医院赔偿张女士76万余元。

二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张女士因“间断右上腹痛半年”在北大医院进行B超检查,显示“分割状胆囊”。2009年1月12日,张女士到北大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胆囊占位、胆囊结石”。1月15日,北大医院为她做了“腹腔镜探查、胆囊肿物切除、肝部分切除、胆肠吻合术”,1月22日出院。此后,张女士因反复感染发热,先后进行左肝管介入、胆道镜左肝管扩张等多次手术。

张女士于2014年8月起诉称,北大医院在给她做胆囊结石切除手术时擅自变更手术方案,且操作不当,造成她胆道损伤,又经历多次手术,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她要求北大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1万余元。

北大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术后出现感染发热,属于无法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且在术前已向张女士告知,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期间,张女士对医院提供的手术记录真实性提出疑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手术记录中主要内容不真实。比如,张女士手术前两次超声检查显示:胆囊大约(4.5-5.8)×(1.6-1.7)cm,与手术记录的胆囊2×2cm有明显差别;医院对于胆管的解剖位置记录也不真实。

此后,张女士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西城区医学会认为,北大医院对张女士术前检查及术前准备不充分,告知不够;术中对病情判断有误,不适当地扩大了手术范围,造成胆道损伤,且处置欠妥当,导致术后患者出现胆道狭窄,反复胆道感染,肝脏损害,已构成医疗事故,且北大医院应当负完全责任。

2015年2月,西城法院判决北大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7万余元。


  笔者首先要为西城法院司法独立点赞!!
  一是, 诉讼渠道的畅通和限时公正判决是社会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随着我国与世界接轨的脚步越来越快,我们的国企越来越大,我们的社会组织越来越大,在富可敌国的企业和组织面前,个人权利的保护是个很大的挑战。只有坚决保证诉讼的畅通和限时公正判决,才能保证我们公民不至于被历史的车轮碾压得喘不过气。
  二是还需要继续建立第三方人民监督体制。让医疗腐*无处藏身,让医生真正体现自己的社会正面效益,让患者能真正享受改革的红利。
  再次为总理的司法独立改革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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