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和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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