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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一是受侵害的客体。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安全。
二是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由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综合决定。由于对客体的侵害是通过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实现的,因此,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通道危害方式、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加以描述。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分为造成一般损害;造成严重损害;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因此,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则为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则为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则为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则为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则为第五级。
定级要素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如表
等级 | 对象 | 侵害个体 | 侵害程度 | 监管强度 |
---|---|---|---|---|
第一级 | 一般系统 | 合法权益 | 损害 | 自主保护 |
第二级 | 一般系统 | 合法权益 | 严重损害 | 指导 |
第二级 | 一般系统 |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损害 | 指导 |
第三级 | 重要系统 |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严重损害 | 监督检查 |
第三级 | 重要系统 | 国家安全 | 损害 | 监督检查 |
第四级 | 重要系统 |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特别严重损害 | 强制监督检查 |
第四级 | 重要系统 | 国家安全 | 严重损害 | 强制监督检查 |
第五级 | 极端重要系统 | 国家安全 | 特别严重损害 | 专门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