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作总原则
1、必须开放型技术栈;引入封闭式技术栈使得公司疲于学习低价值技术,被“技术绑架”;
2、基础架构以公司为主,应用内或业务层可以放权与厂家开发;但后续源代码原则上需移交公司;
3、引入的合作厂商需拟开展项目类似的成功经验,有与公司对标甲方公司成功案例,有业务架构能力和比较好的需求分析与挖掘能力,原则上拒绝“施工队”和临时拼凑团队厂商;
二、集团与业务公司信息科技职责——统与分的辩证
1、金融科技能力型、信息系统通用型类系统统一,与各业务公司结合紧密的业务类系统分;
2、数据统一,关键数据节点统一(例如应用集群内的数据出口网关),关键服务节点统一;
3、基础架构和技术标准推荐统一;如应用集群服务治理、对内、对外服务接口标准,数据字段规范等;
4、用户层面统一,用户数据统一归集,集团层面需要有类crm系统,对用户而言站在其角度需要有整合各个业务平台的一套统一视图;
三、前序建设内容
1、云计算通用saas服务:
实名认证、推送、电子签章、以及其他金融科技场景需要的通用服务均可以云服务形式统一提供给各业务平台使用;
统一建设(采购),减少重复建设成本和采购成本,且方便统一进行管理和治理;
2、用户统一:
围绕以下目的建设:(1)各业务平台业务场景联动、“老带新”引流
(2)集团统一对客户资源进行管理和把控
(3)方便集团对用户提供更方便、更多样性的金融服务
四、金融科技平台以及公司业务分析
1、定位:一家具有政府公信力的、(持牌)金融科技(助贷)服务公司
2、提供的服务: 金融产品和资讯的精准营销服务、渠道获客服务、基于金融科技手段的智能风控服务;
3、服务对象: 集团内持牌小额贷款机构、外部中小金融机构(中小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信社等)
4、服务方式: (1)资金方目标客群我司有,我方基于掌握的目标客群数据提供精准营销和风控服务
(2)资金方目标客群我司没有,需资方提供目标客群数据,我方与资方进行联合建模,输出解决方案与信贷技术服务;
(3)利用自有渠道端和其他渠道端,提供基于人群画像等技术的渠道营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