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之无恶意原则

  以前吾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无恶意的协议才有效力》。可称得上是开创性的。也就是说,如果是恶意条款,即使是白纸黑字,有当事人签名、旁证、各种证件盖章,皆属无效。这一提法,说是石破天惊也不为过。

  最近别人向吾了解一些技术上的事情。开始吾把事情想得简单了,后来赤膊上阵时才发现工作量还是不小的。一旦遇到问题调试也是很辛苦的。于是提出一个协议。吾在协议形状即提出一个无恶意原则,内容如下:

无恶意原则:
  双方同意,本协议无任何恶意条款或字眼,也没有任何埋伏、暗坑。违背此原则的理解看法,都属无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双方同意,若某条款或字眼,表面上无恶意,实际上违背良心、道理,同样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双方同意,双方坦诚合作,互利互让,遇到事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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