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整理知识点

立法学

简答

1、法律解释原则

(1)法治原则: 1.尊重立法原意   2.维护法制统一   3.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2)认真对待权力原则: 1.立法解释应无损权利   2.应有利于权利发现和扩充

(3)利益均衡原则: 1.不损社会集团利益   2.兼顾各种利益   3.承认利益差别

(4)社会公理原则:符合社会公理,才能增强立法解释的道德权威和社会认同度

2、当代中国的立法政策

(1)从滞后式立法转变为同步式立法

(2)从粗放型立法转变为精细型立法

(3)从试验型立法走向常规型立法

(4)从零散式立法转向法典式立法

(5)从高速立法转向高质量立法

(6)从多变性立法转向稳定性立法

(7)从以经济立法为中心转向经济、政治立法并重

3、专属于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

(1)国家主权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与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立法主体的范围

(1)立法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元首、公民,立法机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立法助理、法学研究人员、利益集团不属于立法主体。

(2)我国立法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5、立法监督中需要裁决的情形

(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3)授权立法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6、立法权的性质

(1)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相对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

(2)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体系。立法权包括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权。

(3)具有法律性。法律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做明确规定。

7、法律与基本法律的区别

(1)法律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有权制定的。

(2)基本法律,是指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为非基本法,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

8、立法程序的法定性

论述

1、如何完善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力的配置

(1)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力的范围中,应该规定地方的专属立法权

1、该事项是本地方特有的

2、中央立法不能干预

3、地方立法原则上不违背上位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中央立法的尊严

(2)地方的先行立法权与中央立法的协调

确立地方的先行立法权的事项必须遵守四个原则

1、不得就属于中央立法的专有事项进行地方的先行立法

2、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类事项还未有规范

3、地方对此类事项的规范确有必要的

4、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

中央立法时机成熟时,地方立法应服从中央立法,维护法制统一协调

(3)完善中央立法主体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

1、要设立专门的立法备案审查机构

2、要完善制定备案审查的程序

2、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及其优化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大层次,在每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1)中央一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规章。

(2)地方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政府制定政府规章。

优化:

(1)建立宪政体制下的立法权行使机制

(2)积极应对全球化时代的挑战,适当扩大政府和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

(3)完善立法监督体制,建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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