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易燃易爆场所与居住场所不能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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