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自华罗庚文集数论卷Ⅱ(2010年版)
§1 整除性
定理一 任与二整数a及b(b>0),必有二整数q及r使a=qb+r,0≤r<b。r名为b除a所得之最小正剩余。
定义 若最小正剩余为0,则a名为b之倍数,换言之,若有一整数c,使得a=bc,则谓b可整除a;a称为b之倍数,b称为a之因数,以b∣a表之,故显然有1∣a,b∣0。对任意a≠0有a∣a。
若a=bc,而b既非a又非1,则b称为a之真因数。
定理二 若b≠0,c≠0,则
1)若b∣a,c∣b,则c∣a;
2)若b∣a,则bc∣ac;
3)若c∣d,c∣e,则对任意的m,n,有c∣dm+en
定理三 若b是a的真因数,则1<∣b∣<∣a∣
§2 素数及复合数
定理一 非1之自然数皆可分解为素数之积(0在书中一开始未被包括在自然数内,但现在0是算作自然数的)
将所得之素因数排成,此式名为n之标准分解式,或标准表示法。
§3 素数
大于1且无真因数之自然数名为素数。
若N并不太大,求小于N之素数,并非难事。有所谓Eratosthenes氏筛法(即埃氏筛法)者。若n≤N,而n非素数,则n必为一不大于之素数整除,先列下所有不超过N之整数:2,3,4,5,6,…,N.
陆续除去:
(i)4,6,8,10,…即由2²起之一切偶数;
(ii)9,15,21,27…即由3²起之一切3的倍数;
(iii)25,35,55,65…即由5²起之一切5的倍数;
……
待不大于之素数之倍数,概行除去以后,所余者即为不大于N之素数。
§4整数之模
模(modulus)者乃对加减自封之一数集。
定理一 1)任何模中必含有0;2)若a,b在模中,则am+bn亦然,m,n为任何整数
定理二 任与二整数a及b,则所有形如am+bn之整数成一模。
定理三 任一非零之模,必为一整数之诸倍数所成之集合。(可用辗转相除法证明)
定义 命a,b为二整数,于定理三中取形如am+bn所成之模,则此定理证明中所之得d名为a,b之最大公因数,以(a,b)表之。
定理四 (a,b)有如下性质:
(i)有整数x,y,使(a,b)=ax+by;
(ii)对任二整数x,y,必有(a,b)∣ ax+by
(iii)若e∣a,e∣b,则e∣(a,b).
定义 若(a,b)= 1,则a,b谓之互素。
§5 唯一分解定理
定理一 若p为素数且p∣ab,则p∣a,或p∣b.
定理二 若c>0,及(a,b)= d,则(ac,bc)= dc.
定理三 n之标准分解式是唯一的。换言之,若不计次序,则n仅能由唯一之方法表为素数之积。(此处证明可顺带说明不视1为素数之道理,因为如果把1视为素数,则在n之标准分解式前,可乘以1之任何次幂,而唯一性被破坏矣)
§6最大公因数及最小公倍数
定理一 命a,b为二正整数,为其素因数,书
,
则其中
定义 命a,b为二正整数,a,b皆能整除之数,谓之a,b之公倍数;其中之最小正数名为最小公倍数。
定理二 如定理一之假设,a,b之最小公倍数为其中
定理三 a,b之任一公倍数必为其最小公倍数之倍数。
定理四 以[a,b]表a,b之最小公倍数,则[a,b](a,b)=ab.
§7逐步淘汰原则
定理一 设有N件事物,其中件有性质a,件有性质b,…,件兼有性质a及b,…,件兼有性质a,b,r,….则此事物中之既无性质a,又无性质b,又无性质r,…者之件数为
今应用此原则:“性质a”视为“不大于a”,…,可得:
定理二 若a,b,…,k,l为任意非负之数,则
max(a,b,…,k,l)=a+b+…+k+l-min(a,b)…-min(k,l)+min(a,b,c)+…-…+…±min(a,b,…k,l).